電梯未完工啟用害男童爆頭亡 承包商判6月定讞

黃姓男子3年前為新竹張姓男子的透天厝安裝室內電梯,電梯還沒完工就同意張男通電使用,致其11歲外甥因將頭探出電梯廂鏤空處,遭牆壁夾住頭頸喪命;最高法院認為,黃男一時疏忽釀禍須負過失責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36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黃男是新竹一家無障礙科技公司負責人,以從事電梯及昇降設備安裝為業,2014年3月3日他承攬張男位於新竹縣竹東鎮的透天厝電梯安裝工程,在電梯主體結構完成但未通過驗收前,他就將電梯設定成自動操作模式,並同意張男通電啟用。

同年9月6日下午2時許,張的親戚到透天厝拜訪張男,因見電梯已經開啟電源通電,誤以可安全使用於是搭電梯上樓,途中11歲的外甥把頭從電梯廂左側的鏤空處探出去張望,慘遭電梯廂外緣夾在一樓浴室窗戶上緣水泥牆之間,因缺氧窒息,送醫急救後死亡。

歷審都認為,黃男在事發前已設定該電梯自動操作,即使不知會有男童搭乘該電梯把頭探出電梯廂,仍可預見任何經張男同意進入該透天厝的人,都可接觸並自行操作使用該電梯,無論載貨還是載人都可能發生危險,代表他有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的過失責任。

法官考量黃男有意與男童家屬和解,因和解金額差距過大而破局,且受害男童把頭伸出電梯車廂外也有過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黃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6萬元,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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