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因被控收賄默許槍擊犯找人頂罪,8年前遭判刑13年定讞,他聲請48次非常上訴被檢察總長駁回,他以更一審判決無罪,檢方逾期上訴等理由聲請再審,高院認為他可能已無罪定讞,駁回他的聲請,建議他由非常上訴管道進行平反。
羅明村被控在1997年擔任新莊刑事組組長期間,因轄區「新樹林餐廳」發生槍擊案,黃漢旗等人被指涉案,黃打電話向羅表示槍擊案非他所為,羅要他出面說明,但他承諾會找人出來頂罪,並且不會失禮「禮數」會照給,請羅幫忙不要追究其他人。
羅被指控在明知黃漢旗犯下槍擊案的情況下,收受對方50萬元賄款,並由黃男叫小弟出面扛下罪責,將黃的小弟逮捕移送法辦;羅明村遭檢方起訴,他矢口犯案,更一審判他無罪,但更二審改判他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5年,2009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羅明村提出領用槍彈登記簿紀錄,指他被控與行賄者會面的時間,人在分局不可能犯案,並以檢方更一審後逾期提出上訴等「新證據」,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認為他的聲請有理由,但他恐早因檢逾期上訴無罪確定,駁回他聲請,建議他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
高院指出,羅明村更一審被判處無罪,檢方逾期上訴,更二審他被改判13年,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檢方逾期上訴部分,監察院調查完畢認定確有此事,他更一審就因未上訴無罪定讞,高院如果對一個無罪確定的人開啟再審,將讓他陷入有罪的風險,顯失公平。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