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煙霧彈」成為近年來陳抗團體造勢主流物品,但丟擲煙霧彈該不該罰?卻因為新北地院一紙免罰的裁定書出爐引發爭議。
最近反年改團體把煙霧彈列為陳抗必備物品,今年7月6日總統蔡英文南下高雄燕巢天后宮贈匾,遭反年改民眾投擲紅色煙霧彈抗。
世大運開幕時,反年改團體也在活動現場抗議,南台灣抗暴聯盟成員、飛指部退伍少校陳進添還因丟擲煙霧彈,北檢複訊後以有串證、滅證等情聲押,但最後北院裁定陳進添30萬元交保、天天要到派出所報到。
這起陳抗事件並未世大運落幕而結束,在秋後算帳下,警政署長陳國恩、北市警局長邱豐光、萬華分局長陳文智先後遭到拔官。然而,最近新北地院一紙裁定書,卻顛覆了外界對丟擲煙霧彈有罪的看法。
今年10月22日碗間9時許,新北市板橋區丁姓男子因細與林姓男子發生爭執,林男即向丁男投擲煙霧彈,海山分局認為丟擲的煙霧彈具有殺傷力,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移送新北地院裁處。
承審法官指出,法令規範犯罪構成要件為「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且即使林男也坦承丟擲煙霧彈,但煙霧彈爆震波之超壓、人體位移加速減速傷害、高熱或爆破碎片等情況,是否足以對人體或其皮肉層造成傷害,迄未經相關機關實施鑑驗或就同型煙霧彈施以鑑驗。
法官認為,警方並不能證明林男所投擲的煙霧彈是否具殺傷力,並以證據不足裁定林男免罰。本案仍可抗告。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