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擔任保險公司經理的顏姓男子自稱,10年前在大陸被歹徒搶劫財物且遭砍斷左手前臂,他申請理賠卻被以自殘詐保為由拒絕,雙方鬧上法院。最高法院佐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認定斷臂事故為意外非自殘,判決保險公司共須理賠顏男2657萬多元定讞。
顏男提起訴訟主張,他向台灣的2家保險公司各投保終身壽險、養老壽險及傷害保險等,保險有效期間、2008年8月22日晚上6點,他與友人帶大陸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的飯店用餐,並商談日後業務合作事宜,用餐、唱歌結束後,他獨自走路返回住處。
顏男聲稱,案發當天剛好颱風來襲,他右手撐傘、左手提著裝有現金的手提包,卻遭歹徒從左側方強搶手提包,由於他緊握不放,被歹徒拉著走,雨傘也被彈落,他於是用右手抱住一棵樹抵抗,但被歹徒持刀猛砍左手,造成左手前臂斷離。
遭歹徒行搶後,顏男自稱因驚嚇過度倒地,但隨即從地上爬起,並尋找左手斷肢及高喊救命,之後前往附近的醫院救治,並向大陸公安報案,他因未在黃金時間內尋獲斷肢進行接植手術,因而造成身體受傷殘廢,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657萬多元。
台灣2家保險公司各自提出多項疑點,包括顏男被搶過程不合常理,遭連砍5次才斷臂、刀傷恐非他人所為,顏男被砍後未向商家或路人求救,顏男有財務危機並遭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可能以自殘圖領保險,保險公司因此拒絕理賠,雙方打官司對簿公堂。
台中地院認為,顏男不能證明遭人強盜以利刃砍傷造成殘廢,判他敗訴、保險公司免理賠,但台中高分院採信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認定顏男斷臂是他人所為非自殘,況且事發當時為夜間1點且有颱風來襲,深夜期間無其他路人經過應屬常情。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保險公司未提供積極證據證明顏男與他人共謀犯案詐保,顏男主張歹徒搶劫財物、斷臂是意外事件可以採信,因此判決2家保險公司共須理賠2657萬6460元,保險公司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