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開砍殺少女176刀死刑 檢察總長刀下留人遭駁回

男子王鴻偉2000年追求張姓少女不成,竟用車撞昏對方並砍殺176刀,2009年被判處死刑定讞,但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王男犯後自白犯罪,尚非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為王男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沒有理由判決駁回。

2000年9月間,當年24歲的建商小開王鴻偉追求20歲張姓女子遭拒,竟開車撞昏張女載往他處殘殺176刀,事後賠償816萬元,2009年被判死刑定讞,迄今未槍決。王在監期間曾獲文學獎並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牧師黃明鎮亦曾為王男請命,呼籲不要執行死刑。

王的律師聲請再審9次失敗,轉向最高檢聲請非常上訴。去年檢察總長認為,王男突遭情變刺激殺人與預謀的蓄意殺人有別,他所為不是無端虐殺、滅門、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等「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為王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原確定判決在量刑時就王男有無教化可能,都依據各項證據詳細調查,才認定王男窮凶極惡無法教育改造,至於王男有無真誠悔意部分,確定判決也依據卷內資料論斷,沒有違背經驗、論理法則。

檢察總長顏大和指本案不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部分,最高法院表示,本案判決定讞後才由總統發布實施兩公約,檢察總長以此理由提非常上訴,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判決駁回。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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