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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控遭「消火」運將性侵18次 法官知她是…結果大逆轉

屏東縣一名聯結車張姓駕駛,被超商女店員小美(化名)控告威脅制、多次性侵得逞。一審被屏東地院依強制性交、恐嚇等罪判7年徒刑,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從兩人訊息認定,小美是張男的小三,改判強制性侵罪不成立,恐嚇罪則判7月徒刑。

檢方起訴書指出,張男5年前得知27歲的小美,挪用公款而與超商老闆發生糾紛,竟謊稱對方經會找人輪姦她,以嘿咻作為保護安全條件。兩人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在旅館及車上共發生18次性關係,小美事後不堪受辱憤而提告。屏東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恐嚇等罪判張男有期徒刑7年。張男認為,她並沒有脅迫對方,兩人當初是男女朋友的關係,因此上訴高雄高分院。

《自由時報》報導,法官審查兩人的訊息發現,小美多次傳訊息:「要嗎?」、「現在可以」等。張男則回:「我在萬巒,等一下賴妳,我需要時,會告訴妳」。小美火大:「什麼叫你需要時!你當我消火在用的唷!」

此外,小美常要求張男送便當給她吃,並會在嘿咻完收下對方給的金錢,並且開玩笑地說:「要不然你把我娶回家算了!」。法官認定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小美是已婚張男的小三,因此張強制性交罪改判無罪,而恐嚇罪的部分則判處7月徒刑,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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