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姓救護車司機去年4月駕駛救護車,接送住在護理之家的堂弟前往醫院就醫,再送回護理之家,回程時遭民眾拍照檢舉,彰化縣衛生局查出廖姓司機所屬民間救護車公司設籍於台中市,因此依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裁罰10萬元,廖男不服向衛福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再向彰化地院提行政訴訟仍敗訴。
廖男主張,堂弟所居住護理之家有與公司簽訂承攬合約,去年4月27日下午因情況危急需就醫,他經機構與家屬同意,義務幫忙接送,沒有收費;且堂弟行動不便,又需到醫院看診,他開車進行一般救護,並未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並非從事緊急救護。
但彰化縣衛生局答辯時向法官強調,僅同意該民間救護車公司的另一輛救護車進行跨區救護,並非廖男駕駛的救護車;實際調閱醫院監視器確認廖男當時確有開啟紅色閃光燈,顯示廖男說詞反覆又前後矛盾,有卸責之嫌。
審理法官認為,廖男駕駛之救護車許可跨居營運之合約機構不包含其堂弟所住養護中心,違法事證明確,衛生局開罰於法有據,不論廖男有無收費均不影響原處分效力,因此判決廖男敗訴。
衛生局醫政科則強調,民間救護車跨區營運,業者需先與各養護中心等機構簽訂承攬合約,再依法向機構所在地衛生主管單位申請許可核備;若替不在申請核備範圍內的機構接送傷病人,已屬違法跨區營運,就可依法裁罰。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