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老公認出軌147次 老婆告輸小三 原因是…

王姓男子與陸籍廖姓妻子結婚,廖女養病長居大陸,而王男則留在台灣經營商店。去年廖女聽聞丈夫與王姓女員工過從甚密,王女還不忌諱入住家中,她透過通訊軟體跨海質問丈夫,丈夫坦蕩蕩承認「上了147次」

廖女向王女提告,求償60萬元,法官審酌,王男所講「上了147次」口說無憑,廖女缺乏兩人逾矩主顧關係的證據,判決求償60萬元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法律評析

另一半外遇,可對小三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不過偷吃通常具有私密性,要抓到明確的證據不容易,而找徵信社的費用十分昂貴,動輒數十萬元以上,連訴訟求賠的金額都不夠支付,所以往往只能用一些間接證據來推斷,但法官是會接受,也憑法官個人的自由心證,除非證據確鑿,不然也未必都能取得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配偶的身分權利即為實務上承認的「其他人格法益」,而另外需符合「情節重大」的條件。不過目前法院判決上,較少對情節重大的要件為論述,主要都是著重在外遇的證明程度,如果確實外遇,再酌定賠償的金額。

王姓男子的案例中,已確認小三入住了自己家中,而丈夫更承認上了147次,但法官卻認為證明程度不足,判決免賠。

侵害配偶權案件的特性在於,多靠間接證據加以證明,諸如對話訊息、社群網站、照片、親友證詞、旅館刷卡或發票紀錄等方式證明,難有直接證據。而多半法官對此並不會太嚴格要求原告要百分百證明,如能達到大致相信有此程度,而被告無法舉證反駁時,判賠機率很高。王姓男子的案例,假如上訴到二審,應該是有改判的機會的。

由此可見,法官的自由心證範圍真的很廣,也難以捉摸,原告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反而是不宜太過強勢,過於強勢遭致法官反感,在證據並非完全充足的情形下,有可能遭受不利判決,而法官也是人也是有情感的,原告適時打出卑情牌,博取法官的同情,有時也會有不錯的效果,因此類案件法官並不會太重視,當事人在開庭時給予法官的印象,對於判決的結果占有重大因素。

(本文轉載自天秤座法律網)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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