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姓男子2015年跨坐在未發動的機車上,用雙腳蹬地倒退,要從停車格移出時,不慎撞到正巧走過車尾的黃姓老翁,造成老翁跌倒頭部碰地,送醫後不治;王刑事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後,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家屬已獲賠200多萬元特別補償金,已超過可求償的慰撫金,不能再求償,判家屬敗訴。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2015年10月26日晚間6點多,買完便當從機車停車格移車,跨坐機車上用雙腳著地後退,約兩秒聽到後方有疑似「啊」 聲音,立即停止倒退,轉頭看見高齡80歲的黃姓老翁倒地。
王和路人一起將黃翁送醫,他因左側顏顱外傷、顱內出血住院,同年11月24日上午,因長期臥床引發吸入性肺炎、續發性敗血症,造成休克與心肺衰竭死亡。
案發後,刑責部分,王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定讞後。家屬提民事求償223萬多元,王男在北院審理時辯稱,黃翁倒地不是他的行為造成,且他年老體弱,罹患多重器官疾病,縱使在這起事故上有輕微過失,黃翁已屆高齡,身有重疾卻仍獨行市街,也有過失。
民庭法官審理認為,王男移車時,疏於注意後方是否有行人經過、保持安全距離,就冒然移車、導致發生事故,確有過失,應就黃翁死亡負損害賠償責任,家屬頓失至親,精神痛苦不堪,審酌過失程度、加害情形與造成影響、痛苦程度等,可請求30萬元精神慰撫金。
不過,由於王的機車未投保強制責任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王家2人各獲特別補償基金103萬7079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補償視為王男損害賠償的一部分,本案補償金超過30萬元精神慰撫金,扣除這筆錢後,家屬已不能再向王請求賠償。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