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林姓男子4年前與已婚陳姓人妻交往,他不滿對方欲斷絕與他的往來,下藥迷昏人妻後,再從6樓將她拋下樓害她墜樓死亡。一審將林男輕判14年,但二審認為林的惡性重大且犯後沒有任何悔意,將他改重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林男與陳女有曖昧之情,他為了報復對方打算拒絕往來,取得FM2藥品後,在2014年6月17日打電話給陳女,要求對方到他的住處,陳女依約前往後卻遭林男毆打,林再強迫對方將FM2混著酒喝下,等到她藥效發作陷入沈睡後,再將她拋擲下樓。
陳女遭發現時倒臥大樓草上,上半身背部撞擊地面多處骨折,經送醫急救後仍因血胸,引發呼吸衰竭而死亡,林男向警方供稱,陳女是酒後失足才會發生墜樓意外。
但檢警根據解剖報告發現,陳女體內含有FM2成分,加上林男當時四肢有不明擦傷,懷疑林男當天以心情不佳想輕生為由,將陳女約到其屏東住處,陳當面向其要求分手並表明不願再聯絡,林男因而不滿,將陳女迷昏後殺害,檢方偵結後將林男依殺人罪起訴。
屏東地院考量林男患有憂鬱症等情狀,將他輕判14年,高雄高分院認為,林男只因陳女拒絕再聯絡就動殺機,手法十分殘忍、惡性重大,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讓被害家屬承受莫大精神痛苦,量刑不宜從輕,加重改判其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