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新竹一家購物中心的兒童遊樂設施「飛天椅」發生失速意外,造成孩童與成人受傷,引發外界質疑遊樂設施安全性。立法院法制局指出,「飛天椅」等臨時性機械遊樂設施沒有明確管理法源,建議修正《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將臨時性的機械遊樂設施納入《建築法》規範。
今年兒童節前夕,新竹一處購物商場因工作人員操作不慎,導致1名兒童從「飛天椅」突然失速摔落而腦震盪、撕裂傷的意外,有7名成人也因救援孩童而受傷,引發社會大眾對於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性的疑慮,要求主管機關儘速修法,對遍及夜市、商場、集會的「臨時性機械式遊樂設施」加以規範。
法制局表示,目前針對兒童遊戲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建築法》第77條之3及《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制,但《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法律位階只有「行政規則」,對跨機關分工協調沒有強制力,對非政府機關設置的兒童遊戲場,更無法發揮規範功能。
同時,《建築法》雖就「機械遊樂設施」訂有設置、檢查及管理等完整管理規範,並有相關罰則。但主管機關內政部認為,機械遊樂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運轉的遊樂設施,例如遊樂園內的雲霄飛車、旋轉木馬或纜車等,像「飛天椅」這類臨時性遊樂設施,並非建築法所管範疇。
法制局指出,《建築法》第7條並無規定機械遊樂設施須以「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為要件,且臨時性機械遊樂設施的性質、機能及結構與目前已納管的機械遊樂設施相近,又涉及機電、結構及力學等專業,恐非社政機關所能勝任。
基於專業分工考量,法制局建議可刪除《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文字,將這類機械遊樂設施納《建築法》規範。主管《建築法》的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相關議題仍在開會討論,因此對修法建議暫無回應。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