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被控擔任成豐育樂公司股東時,趁公司負責人王益洲因案被通緝逃亡期間,利用立委助理當人頭,將新竹縣五指山成豐育樂園區建物向新竹縣政府變更起造人,涉嫌偽造文書,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高院遭駁回,高院仍判李無罪。依速審法規定,李全教可望獲判無罪定讞。
檢方調查,成豐育樂公司2007年間規劃興建造價2000多萬元的建物,但成豐公司實際負責人王益洲2007年底因案被通緝迄今,成豐尚未申請使用執照並辦理保存登記。
李全教因是成豐公司股東,也是王益洲債權人,為確保債權,以不知情的陳姓立委助理名義,自2007年底至2008年2月間偽造文件,指成豐公司同意變更起造人,再向新竹縣政府建築管理科申請變更起造人為陳姓助理,並辦妥所有權登記。
事後成豐公司併入圓方公司,由圓方公司提告,新竹地檢署2015年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李 全教。一審認罪證不足,判決李全教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院。
高院認為,李全教因成豐負責人王益洲向他
借款,不僅交付成豐大小章及提出成豐公司8 筆土地供擔保,並將成豐公司實際經營管理權交予李掌管,甚至轉讓成豐股權予李,王曾表明願將建物讓與李抵債。因此李無偽造文書犯意,駁回檢方上訴,李仍獲判無罪。
李全教在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依速審法規定,除非判決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檢方才能上訴,因此李可望獲無罪定讞。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