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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友才提行政訴訟勝訴 認還公道很欣慰

兆豐銀行2016年前遭美國DFS裁罰美金1.8億元,以當時匯率計算,約新台幣57.6億罰款,金管會調查後,認定前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有重大疏失,作成解除兆豐金控派任兆豐銀的法人代表董事職務處分,蔡友才不服打行政訴訟獲勝訴,他得知結果後表示,案發至今他從未對外說明,,「這是法院還我的第一個公告,覺得很欣慰,將來會出一本書講述心路歷程。」

針對本案,兆豐銀也提出民事訴訟向蔡友才求償挨罰的同額款項57.6億元,台北地院民事庭今(28)日下午3點半開庭,蔡友才開庭前作了前述表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逆轉」判蔡友才勝訴理由,依北高行公布的新聞資料,合議庭主要是認為,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是以銀行為管制對象,金管會針對蔡友才個人處分,未針對銀行,並沒有達到銀行法所要實現的管制目的,處分沒有必要性,因此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合議庭認為,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明揭是以銀行為管制對象,第4款管制手段固有涉及侵害董事的職業自由、工作自由者,但主管機關逕以公權力解消銀行與董事間私法上委任關係,侵害銀行自主人格於私法上意思表示的效力,目的在於排除董事對銀行的影響力,好讓銀行營運可以重返正軌,自然是以銀行為管制處分的主要對象。

但是,原處分僅以蔡友才為對象,並未以兆豐銀行為相對人,顯然該處分並非對兆豐銀行作成,也無意對兆豐銀行進行管制,無可想像如何實現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以銀行為管制對象所擬達成的行政目的。原處分雖以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為法律依據,並援引其內容作成管制手段,但實際上並未寓有任何該法文所擬實現的管制目的,難認該處分有何必要性,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也有未合,原告蔡友才指摘違法有理由,應准許,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撤銷。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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