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傑
2018年12月09日 04:09

2017年10月甫自柬埔寨遭抓獲的台籍詐騙犯嫌才剛於2018年12月4日在廣東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筆者受犯嫌家屬委託剛步出審判庭,旋即接電再接另批家屬稱前日(12月6日)將自柬埔寨再遺返數十位台籍犯嫌至大陸受審,究竟大陸是如何審理台人的電信詐騙案?辯護律師又是如何維護台人的訴訟權益?筆者就以台山市法院的審理為例說明:
一、 大陸《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三個,即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其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就區分了適用在暴力犯罪則要求主觀犯意及社會危害性,而適用在詐騙犯罪則除了社會危害性外,更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做為犯罪數額的量刑依據。例如在廣東省詐騙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即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二、開庭程序略為:宣讀法庭紀律,說明審判、檢察人員及書記員之迴避申請,核實被告身分及訴訟代理人,檢察院宣讀起訴書,檢察院提交証據,被告(或律師)提出辯護意見,檢察員、法官、律師交叉質問同案共犯,被告人最後陳述。
另,大陸刑訴規定犯嫌沒有緘默權,被質問人必須如實回答。
三、本案法院審理的特殊之處有三,首先因證據不足,故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一次,其次因為共犯人數眾多、案卷材料眾多,方才二次延長起訴審查。庭前會議(通常為不公開):由法院審判人員商請檢察院及辯護律師召開庭前會議,並押解犯嫌至指定開庭處所,按開庭程序先行對罪名、證據質證、認罪與否、自首立功減刑及法定增減刑等進行控辯雙方的討論,其目的即為避免正式開庭審理時冗長的質證發言。本案由廣東省司法廳督辦並指派台山市法院為管轄審理,故立案、法定程序、審理等均需報請廣東省司法廳批准。
本案11名台嫌有3位是由法律援助中心的義務律師做為辯護律師;據其一援助律師表示,因係受當地司法局指派為義務辯護人,故僅為依犯嫌的意思為審判程序之履行(即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對犯罪過程、適用刑期罰金等均僅配合法院之認定;此舉效果等同於未委任辯護律師,因為缺少了閱卷的分析案情過程,被告人通常無從得知共犯的指認、公安的證據…,也因為沒有事先知悉,故而無法臨時反應對檢察院的證據提出與事實不符的答辯,這對於被告人是非常不利的。
「誰都知道詐騙罪不至死,律師責任就是刑罰適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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