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保安局長:23條立法以原草案為起點 不考慮2003年3項修訂

港保安局長:23條立法以原草案為起點 不考慮2003年3項修訂
2021/10/21

港保安局長:23條立法以原草案為起點 不考慮2003年3項修訂。

香港政府積極推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保安局長鄧炳強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23條立法不會考慮2003年政府作出的3項修訂,會以修訂前的草案版本作為起點。

港府曾於2003年就23條立法作出3項修訂,包括內地組織被中央禁制後,從屬的本地組織不會在香港被禁;加入以公眾利益作為非法披露官方機密的抗辯理由;以及取消警方在沒有法庭批准,可入屋行使緊急調查權力。

鄧炳強接受《信報》專訪時指,如果有組織在內地危害國安,附屬團體不會因為並非在內地就停止繼續從事相關活動。另外《香港國安法》有賦權警方毋須搜索票入屋調查搜證,看不到23條為何不應該有相關安排。他又以壹傳媒高層被控違反國安法為例,有證據顯示媒體有機會被利用為危害國安的工具,反問是否仍應該提供抗辯理由。

編輯 / 李斌

【巴西華人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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