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2月24日,巴西政府頒佈第12.858號法令,對《化肥法》相關條例進行更新,正式將化肥行業納入2022年通過的《自控法》監管框架。這一舉措標誌著巴西農牧防疫監管體系的結構性升級。
此次調整不僅是技術性修訂,更體現出監管理念的深層轉變。《自控法》以風險分析為核心,要求企業建立並實施內部控制計畫,對產品品質、安全與合規承擔首要責任。監管模式由“國家主導”轉向“政府監督+企業自控”的共治機制——企業負責合規管理,政府履行審計、監督與必要時的處罰職能。
全產業鏈納入風險管理體系
根據新法令,自控模式適用於整個化肥產業鏈,包括改良劑、接種劑、生物肥料、再礦化劑以及植物培養基等產品。
企業需根據自身規模及風險水準設計自控計畫,內容包括:明確的品質管制政策;關鍵控制點識別;抽樣與實驗分析方案;全流程可追溯體系(從原料接收到產品發運);可審計記錄機制;批次召回與自我糾正程式;這一體系要求企業建立系統化、可驗證的內部治理結構,使監管更具技術標準和透明度。
違規分類更明確處罰更具可預見性
新規將違規行為劃分為四類:輕微、一般、嚴重和特別嚴重,並根據違法程度及企業規模設定罰款標準。違規情形從檔缺失到欺詐、摻假、養分不足或污染等均有明確界定。
法令還引入更客觀的技術標準用於罰款計算,減少自由裁量空間,提升行政決策透明度與法律確定性。
“合規激勵計畫”強化企業與監管合作
法令設立自願加入的“合規激勵計畫”。符合條件的企業(註冊滿24個月、近期無嚴重處罰、願意共用運營及品質控制資料)可獲得差異化監管待遇。對於輕微或一般違規,可通過通知整改方式處理。該機制旨在鼓勵透明度與風險預防管理,加強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信任與協作。
臨時措施制度化提升法律安全性
法令還明確了臨時監管措施,包括產品扣押、暫停經營、銷毀或退回原產地等,特別適用于存在農牧防疫風險、未執行自控計畫或涉嫌摻假欺詐的情形。制度化安排提高了執法的清晰度和法律安全性。已註冊企業擁有兩年過渡期以適應新規;新註冊企業則須自設立之日起全面合規。
對產業與國際投資的意義
作為全球主要化肥消費國,巴西高度依賴國際供應鏈。此次監管升級在不設立新的貿易壁壘的前提下,加強了技術標準、可追溯性與風險治理能力,使行業逐步對標高監管經濟體。
化肥行業納入自控法框架,體現出巴西將生產規模優勢與制度完善相結合的戰略方向。在全球農業供應鏈對安全、透明和治理要求日益提高的背景下,這一改革增強了法律可預見性。
對於向巴西出口化肥、開展原料貿易或計畫投資工業設施的中國企業而言,新模式意味著更清晰的規則環境和更低的解釋不確定性,有助於長期投資決策的穩定性與風險評估。
編輯 / 王子明
【巴西華人資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