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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類「咬傷陰莖」用語不妥 女檢遭評鑑

高雄地檢署陳姓女檢察官,2016年偵辦外籍女移工疑遭男雇主性侵案,不起訴男雇主,民間司改會認為陳偵辦本案時,未等被害人心理報告出爐即結案,並以偏見作為不起訴理由,違反檢察官倫理,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檢評會以未違反檢察官倫理,決議不付評鑑。但檢評會認為陳在不起訴書類上提到「告訴人當可趁被告口交之機會,咬傷被告陰莖」,措詞不當,易致外界不當聯想,要求日後避免。

司改會認為,陳檢察官偵辦這起性侵案時,未針對雇主是否利用權勢性交進行調查,反而是聚集有無違反外籍移工意願,且未待被害人心理衡鑑報告出爐即結案,偵查不完備,另忽略被害人弱勢處境,以其性別刻板印象及性侵迷思偏見,作為不起訴理由,違反檢察官倫理,請求檢評會個案評鑑。

檢評會依據本案筆錄內容,認為陳檢訊問被害人時,是讓被害人自行完整陳述遭侵害過程,當時被害人並未提及畏於雇主權勢或為保住工作而順從,所以陳檢是以本案是否涉犯強制性交罪來調查,雖然陳在不起訴書中漏未提及全案由利用權勢性交罪,改由強制性交罪偵辦,但未有違法及違反辦案程序等情事。

雖然陳檢未等被害人心理報告出爐即結案,但檢評會認為,在其他證據不足以認定雇主有罪情形下,為免偵查程序拖延,未等報告出爐先行結案並無不妥,但對於證據的取捨,應宜在不起訴書中說明釋疑。檢評會認為陳未違反檢察官倫理,決議不付評鑑。

不過,檢評會認為,陳為判斷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在不起訴書提出「衡諸常情,告訴人當可趁被告口交之機會,咬傷被告陰莖」,似乎有要求被害人當時應有「咬傷被告陰莖」的反擊行為,易使外界對性別有不當差別待遇之聯想,應該避免。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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